河北法制报7月28日讯 (记者 张乔)今天,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是全国首部专门针对港口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规范的省级地方性法规,也是我省开展小切口、创制性立法的又一成果,对完善全省生态环保法规体系,保护和改善港口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七章59条,围绕港口建设污染防治、港口运营污染防治、港口船舶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范。
明确监管职责。为明晰各部门港口污染防治工作职责,形成污染防治合力,条例明确了港口属地政府污染防治责任,规定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港口污染防治方案,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港口污染防治各环节的设施能力建设,统筹解决港口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明确生态环境、港口行政管理、海事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监管职能。
强化主体责任。为压实港口经营人主体责任,确保港口污染防治各项措施落地落实,条例规定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优化生产作业流程,应用先进适用的环保技术,优先使用清洁能源设施设备,提高清洁生产水平,防治环境污染和危害;明确港口经营人在污水处理、固废处理、扬尘防治、装卸存放货物、港口运输等方面的污染防治责任;强调了港口经营人防污设施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设备设施配置责任,要求港口建设应当设置与其吞吐能力和货物种类相适应的防污设施。
完善污染防治措施。为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条例对港口建设各环节和港口运营各方面提出污染防治要求;细化全链条监督管理,对船舶和港口污染物的存储、接收、转运、处置等工作流程进行了规范;强化全要素监督管理,系统规定了大气、水、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防治要求。
健全监管制度。条例明确负有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联合执法,提高综合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并通过现场检查、视频监控等方法对港口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逐步完善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同时对挂牌督办、信息公开、淘汰工艺和设备等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