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7月29日
第07版:说法

要交房先交物业费? 法院判决说“不”!

□ 邹晓霞 王媛媛

本来满怀期待去收房,却被开发商告知要先去物业公司交物业费,才能领取房屋钥匙,如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就拒交房屋钥匙。7月22日,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杨某与房地产公司于2017年12月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双方就安置房屋相关情况进行了约定。2020年9月,杨某收到房地产公司的收房通知后去联系交房事宜,房地产公司出具交房联络单,委托物业公司为其办理相关手续,领取房屋钥匙。在交接过程中,杨某被告知要先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才能领取房屋钥匙,杨某对该条件予以拒绝,物业公司以此为由拒办交接手续,拒交房屋钥匙。原告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交付房屋钥匙,并支付因迟延交房造成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钥匙的交付与相关物业费用的收取,二者之间无必然因果关系,不能捆绑。物业公司依据与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有义务向原告交付房屋钥匙,亦有权利在交房之后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主张相关物业费用,未支付物业费用而拒绝交付房屋钥匙,非法定抗辩理由。因物业公司的行为导致延期交房,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委托人即房地产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向原告交付房屋钥匙,并由房地产公司赔偿原告延期交房的损失。

说法: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之后,会有一个交房的过程,而这时一般就是由购房者与小区物业公司之间进行交接。这时,物业公司就会要求购房者先交物业费,之后才能入住。那么,这种行为究竟是否合理呢?

开发商交房和物业公司收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依照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物业公司以购房者拒交物业费为由拒绝交房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侵犯了购房者依约接收房屋的权利。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房地产公司与物业公司之间是委托关系,因物业公司的行为导致延期交房,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相应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应由委托人开发商承担。

“先交物业费再交房”在实践中几乎成为开发商在房屋交付环节的通行做法或惯例,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不应让位于所谓的“普遍做法”。对“交房先交物业费”说“不”,这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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