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
石家庄游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高新支行诉被上诉人董建松、孙雪霞、石家庄游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民终68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维持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冀0191民初2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冀0191民初27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被上诉人石家庄游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冀0191民初2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高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756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高新支行负担320元,由董建松、孙雪霞、石家庄游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43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56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高新支行负担320元,石家庄游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436元。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石家庄金诺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范敬茂诉被告张静、石家庄金诺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范艳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
晋州市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梁远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支行诉被告梁远芳、河北省省直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李科举: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润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427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磁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石忠甫:
本院受理原告平山县怀平轮胎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回舍法庭开庭审理,如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平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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