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述:顺平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张皓月
整理:河北法制报记者 任俊颖
日前,我院办理的一起涉矿案件入选全国检察机关“千案展示”案例。回忆起案件办理的过程,我记忆犹新,感触颇深。作为公益诉讼检察人员,守护那一片翠绿、那一抹蔚蓝,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2021年8月31日,一则标题为“绿色太行被剃‘疤瘌头’”的信息发布于公众平台,顺平县大悲乡某村一处非法采石现场被曝光。消息一出,顺平县委、县政府立即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同时,县公安局迅速控制涉嫌非法采矿的嫌疑人李某、牛某等人,并开展侦办工作。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3月以来,在没有取得开采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某、张某、年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苏某某为股东,拉拢刘某、李某、滑某放哨,在顺平县大悲乡某村西牛某某所承包的山上,雇佣挖掘机老板王某非法开采山石并出售,销售金额为1098058元。
为修复被破坏的山体,顺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当年9月1日招标组织大悲乡某村西北600米白云岩山体恢复治理,该项目实际完成投资545940元。
我们获悉案件线索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初步核实。11月25日,决定对李某某等6名股东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立案调查,并于当天在媒体上发布公告,履行诉前程序。
针对案件存在的问题,我们主动与被告人律师联系,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可能引发的焦点、存在的争议,进行研究讨论,认真听取律师的意见,确保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赢得了律师、被告人的信任。几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认可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涉案的6名被告人在起诉前已积极支付山体恢复治理费用402970元。
2022年2月18日,我们依法向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持续时间、获利情况和公共利益受损等因素,根据立法精神和裁判规则,对被告人李某某等6名股东主张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请求判令被告人李某某等6名股东平均承担山体恢复治理费用545940元。3月29日,顺平县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针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我们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最大程度上修复生态环境,弥补公共利益所受损失,展现了运用司法手段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和担当,为绿水青山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