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法制报记者 封颖慧
日常生活中,常有人碍于亲戚、朋友或合作伙伴关系,被要求在他人的债务凭证上签字或盖章以示“见证”。如果后期借款人还不上款,出借人能否要求签字人承担还款义务呢?
小魏是一名个体经营户,经营着一家餐馆。2021年初,因生意需要,小魏向朋友杜先生借款10万元,并约定年底前还清。然而因餐馆当年经营不善,借款到期后,小魏没能按约定如期还款。杜先生多次电话联系小魏提醒其还款,无力偿还又自觉理亏的小魏索性不再接朋友电话,甚至玩起了消失。
无奈之下,杜先生找到小魏的父母,希望二老能帮忙劝说小魏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听清杜先生来意后,二老指责儿子不守信用,表示会批评小魏并让他尽快还钱。最后,在杜先生要求下,二老分别在欠条上签下了名字。
随着时间一天天过去,杜先生始终没等来小魏的出现,也依旧无法联系上他。杜先生只好再次找到小魏父母,拿出借条向二老提出,借条上有二老的名字,现在小魏不还钱,两位老人就需要承担还款义务。
对此,小魏的父母表示,在欠条上签字,仅仅表明是对儿子借款事实的知悉和认可,并不是为这笔借款做担保。况且儿子已经是成年人,没理由为他还这笔钱。杜先生不依不饶,二老又缺乏这方面的法律常识,向报社打来电话咨询:儿子欠了钱,父母在借条上签字,是否有替儿子偿还借款的义务?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聪。
刘律师认为,杜先生的借款应由小魏自己偿还,小魏父母无须担责。
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小张的父母在借条上签字,但并未表明保证人身份或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亦没有其他事实证明,因此保证关系不成立。根据查明的事实,小魏父母仅仅起到在场见证作用,因此偿还欠款的义务由实际借款人小魏承担。
其次,站在债权人的角度来说,如果借贷关系中有保证人,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可以让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在一些生活情景下,涉及到借钱的事,出于情感或特殊关系的考虑,有人不愿在借款合同或者债权凭证上写明细节,这可能对债权的实现造成一定影响。为了实现债权,债权人可以选择让保证人签订单独的保证合同,或者在借款合同中加入保证条款,更简单的就是在借条上要求保证人写明“保证人”这3个字,或者“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的字样。具体到本案,在杜先生让小魏父母签的借条上,小魏父母并没有写明“保证人”,或者“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的字样,因此二人的签名无法作为其需要承担还款义务的证据。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在一些判例中,出现过在别人的借条上签字从而被认定为债务加入,承担偿还义务的情况,此种情况需要符合一定的前提条件。因此,为了保护自己权益,切勿轻易在别人的借条上签署自己的名字,以免产生不必要的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