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2022年08月08日
第04版:民 生

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司法认定的几点建议

自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实施以来,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纳入刑法的管辖范围已满十年。醉驾入刑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的期盼,也体现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推动全社会形成“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共识。坚持对醉驾行为的刑法规制,是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有力消除现实危害、威慑潜在违法行为的必然选择。

不同于其他类型犯罪,近年来,危险驾驶罪数量的增加除犯罪分子自身的原因外,还与许多因素相关,最重要的指标一是汽车保有量,二是公安机关的查处,三是公共交通道路建设情况。

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予以完善。

在立案定罪标准上,完善定罪依据,设定更为科学的酒精含量标准。针对我省实际情况,建议结合我省道路实际和汽车保有量,在参照其他省市标准的基础上,明确醉驾案件证据的多元性,采用多级的醉驾入罪标准,将体内酒精含量值作为主要的认定依据。同时,以现场清醒测试为辅,即在检测酒精含量的同时,以现场录音录像的方式对醉驾行为人进行人体平衡型实验,可以将结果作为酒精含量测试的辅助手段,随其他证据移交法庭,由法院作出最终的判断,由此得出更加科学的结论。

在诉讼制度上,主张对情节显著轻微的醉驾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即从严惩治情节严重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又充分运用非刑罚处罚方式处理情节轻微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

在处罚标准方面,细化司法适用尺度,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笔者主张对于严重醉酒驾驶行为要从严打击,对于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有酒驾前科或者在公安机关查处时逃逸的,应当禁止适用缓刑,同时要重视发挥罚金型、缓刑考验期的作用,对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的严重醉酒驾驶者,建议增加罚金数额,延长缓刑考验期,对适用缓刑的醉酒驾驶者顶格确定考验期,以增强刑罚的综合效应。

在综合治理方面,强调发挥群防群治,搭建多维治理平台。充分发挥前沿科技作用,有效减少危险驾驶罪的发案率,建议在部分地区部分试行强制安装车载酒精检测装置,强制汽车制造商在车辆上安装防醉驾设施。具体而言,笔者认为,有条件的地区投入经费组织力量研发车载酒精检测装置,当酒精含量达到一定程度,酒精检测装置配套的车内报警器自动发出警告,车辆即不能启动,以起到一个较好的犯罪预防作用。同时,建议新车全部强制安装车载酒精检测装置,几方共同分担这个费用。如果全部安装确有困难,因酒后驾车被行政处罚的,其车辆必须强制安装车载酒精检测装置。

范明慧 (作者单位: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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