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网络司法拍卖在全国大部分法院系统被广泛使用。在网络司法拍卖大力开展的同时,各地法院都出现了买受人权利受损的情况。本文就买受人权利损害出现的原因,结合司法实践提出一些保障买受人权利的浅薄的建议。
网络司法拍卖中买受人权利受到侵害的原因
缺乏保护买受人权利的法律法规。法院主要依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对网络司法拍卖中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虽然《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网拍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作出了规范,但也不足以保护买受人权利。由于网络司法拍卖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不可避免地会与电子商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合同违约和侵权责任法之间都有交集,现有的法律中缺少对网络司法拍卖规范的条款。
网络司法拍卖税款不明确。法院在网络司法拍卖中对涉税问题的处理主要依据《网拍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该条款只是明确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产生的税费的承担主体,但在法院的拍卖公告里买受人获取不到可能缴纳的税费的种类和具体数额。大多数的买受人都是抱着以低于市场价很多的心理来参与的竞拍,不明确的税收价格可能会给买受人带来期待以外的负担。
不动产网络司法拍卖交付难。不动产的拍卖成交后,法院需要及时将拍卖的房屋腾空交付给买受人。在大多数执行案件里,被执行人都不会配合法院腾空交付,腾退交付困难重重。买受人拍得房屋后迟迟无法入住房屋,就会对司法拍卖的不信任,不利于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健全完善买受人权利保障制度的建议
完善买受人权利救济相关法律制度。买受人权利受损后救济途径缺失,需要制定并完善相关针对实务中存在权利受到侵害该如何救济方面的法律法规。通过完善相关的救济制度才能够更好地保障买受人的权益,保障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的有序进行,让网络司法拍卖真正成为解决“执行难”的一把利剑。
明确买受人应缴的税费,保障买受人知情权。网拍涉及的税费种类繁多,税费的种类和要缴纳的数额在拍卖成交前,买受人通过拍卖公告是无法完全获知的。因而需要法院与税务部门、不动产等多部门建立常态化的协调联动机制,税务等多部门协助明确交易税费的种类和数目,并及时将税费信息反馈给人民法院,法院在拍卖公告中予以公示。这样,既保障买受人在竞拍前可以对需要缴纳的税款有心理预期,也可避免后续因税务等问题导致损害买受人权利现象出现。
整合各方力量,确保不动产及时交付。司法拍卖中不动产交付难的原因在于大多数被执行人不配合甚至阻挠执行。因此,要切实把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集中起来,着力破解交付难的问题。
侯建咏
(作者单位: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