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
2022年08月10日
第04版:民生

民间借贷中未书面约定给付利息的如何处理

案情:

2021年1月2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安某借款10万元,安某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给付王某,王某给安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2022年5月1日前偿还借款,如到期不还给付本金20%的违约金,双方在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后安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10万元,并给付违约金2万元。王某辩称,其已陆续偿还安某借款10万余元,不再欠安某借款,安某称王某每月偿还款项中的4000元系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利率4分的利息,故王某仍需偿还借款本金及违约金。

分歧:

本案中,对于当事人未在借条中书面约定利息如何处理,有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但在实际履行中,王某每月偿还4000元,与安某所说的双方口头约定月息4分相符,故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支持安某的利息请求,剩余的借款本金仍需偿还。

第二种观点:因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安某现主张王某偿还的款项系双方口头约定的利息,王某对此予以否认,安某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王某偿还的款项系利息款,对王某偿还的款项应认定为偿还的借款本金。如王某累计偿还的金额已达到本金及约定(法律范围内)违约金的数额,即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故本案中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原告主张按每月利率4分支付利息,被告不予认可,原告又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对利息有补充约定的,其主张被告偿还的款项系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在借条中作出了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如果被告在还款期限内未能偿还全部借款,该违约金数额在法定范围内的部分,应予得到支持。原告所称的月息利率4分已经远远超过了法定最高利率,且未在借条上予以约定,在审理中,应充分运用司法手段维护借贷秩序,依法打击“高利贷”的不法行为,对放贷人的非法利益不予保护,以维护民间借贷秩序的稳定。

张凌杰

(作者单位: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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