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
2022年08月10日
第06版:检方播报

破解轻微刑事案件赔偿难题

晋州检方试行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

河北法制报讯 (简晶晶)“感谢检察机关给我这次表达赔偿意愿的机会,多亏了这个保证金提存制度……”近日,晋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李某宣布不批准逮捕决定后,李某感慨地说。

李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提请晋州市检察院审查逮捕,到案后积极认罪悔罪,一再诚恳表示有赔偿被害人家属意愿,希望能得到谅解,但双方未能就赔偿金数额协商一致,所以没有达成和解。

经调查,该案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影响小,且认罪认罚,双方当事人只因赔偿金数额协商不一致无法达成赔偿协议。检察机关参照民事赔偿标准、听取双方意见、综合被害人实际损失及双方过错,启动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程序,提出先由李某缴存赔偿保证金,待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或经诉讼程序判定赔偿金额后,再由受害人到公证机关提取赔偿款。

随后,经过值班律师根据被害人实际花费和损失进行计算后,李某向公证机关提存了7万元赔偿保证金。在仔细了解案件经过、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后,公证处很快出具公证书。综合现有证据,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已无社会危险性,依法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据悉,为破解轻微刑事案件中民事经济赔偿要价过高难以达成和解、赔偿不到位等难题,今年初晋州市检察院探索建立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5月,该院牵头法院、公安局、司法局会签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实施办法,就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适用原则、范围、标准及程序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为促进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更好地落实,晋州市检察院还对制度的适用提出了“三配套”,即配套检察官联席会审议制度、配套赔偿保证金收存机制、配套简案快办机制。今年以来,该院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办理刑事案件5件5人,作出无社会危险性不捕决定5件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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