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九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实习准驾车型业务或者计算机管理系统依法自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实习准驾车型时,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实习准驾车型作废。具体信息详见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网站(https://he.122.gov.cn)及“廊坊车管”微信公众平台。
2022年6月27日
学车专用标识作废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二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学车专用标识业务或者计算机系统自动注销学车专用标识时,未收回学车专用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学车专用标识作废。具体信息详见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网站(https://he.122.gov.cn)及“廊坊车管”微信公众平台。
2022年6月27日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一条,《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六条、六十九条等相关规定,以下机动车申请注销登记,未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现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具体信息详见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网站(https://he.122.gov.cn)及“廊坊车管”微信公众平台。
202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