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8月12日
第03版:法案

生产、销售伪劣 农药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行唐检察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 公益诉讼请求获法院支持

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任俊颖 通讯员 马鲁娜 温红丽)近日,行唐县人民检察院对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当事人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获法院支持。

据悉,2020年3月至2021年3月,林某伙同马某某在明知百草枯水剂已被停止在国内销售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买百草枯水剂,委托小作坊生产以百草枯为原料的假农药,并贴上“草甘膦”“敌草快”等商标对外销售。经核实,销售金额约为40万元。同一时间段,林某某以同样手段在自己的作坊和他人的作坊内,生产假农药并对外销售。经核实,销售金额为30余万元。

行唐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林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审查逮捕案件中,发现该案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遂将线索移交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提前介入,经审查认为,林某等人生产假农药并针对不特定消费者销售,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案属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经阅卷还发现,该案证据相对单薄,林某等人的销售数额还未查清,而销售数额又必然涉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围绕销售金额的认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消费者权益受损情况等方面,公益诉讼检察官提出取证意见,并及时将意见移交刑事检察部门。刑事检察官将上述意见列入《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并送达公安机关。

经公告,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行唐县检察院经先后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和检察委员会,并层报省检察院审批后,于2021年12月16日,依法向行唐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当事人承担扣押在案的假农药的处理费用,承担消费者支付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11.578万元。

日前,行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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