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8月12日
第07版:说法

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时如何实现法律真实

2020年8月12日晚,交警在查酒驾行动中,发现一辆轿车在距离盘查点约100米处靠边停车,随即跑步上前检查,发现该车车灯亮着,已经熄火,车门反锁,车钥匙在车上,车上只有王某一人,且在副驾驶位坐着。交警发现至赶到车前期间并未有人下车。王某称该车系由其朋友图某驾驶,图某去厕所了,其并未驾驶车辆。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数值已超80mg/100ml,随后带其抽血送检,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车辆卡口照片有两张,第一张拍摄于当天19时14分10秒,第二张拍摄于当天22时9分7秒,执法记录仪显示的民警查获时间为22时10分15秒,因主驾驶位挡板遮挡,照片中司机的额头被遮盖一部分。

王某对血检数值无异议,但不承认自己醉驾。交警依据相关证据,认定王某系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检察机关经补充调查取证,使全案证据链闭合,法院以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

说法:

首先,调取图某的近期免冠照片,证明王某与图某在五官轮廓等方面有较大差异,足以区分。

其次,根据经验法则与逻辑推理判断,一方面,王某与图某系同事关系,若司机为图某且临时下车,则应会及时寻找王某,而且王某必然也会及时联系图某以自证清白。但是,案发后王某并没有要求图某前往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同时,司机临时有事下车而车上有人的情况下,并无必要将车门全部反锁且还将钥匙放在车上,这两点不合常理。另一方面,虽然卡口照片无法显示司机完整的脸部特征,但是能够证实车上始终仅有司机一人,且司机的衣着特征与查获视频中王某所穿的衣服完全一致。

再次,两名执法民警均证实看到酒驾车辆缓慢停车,且车上仅王某一人,查获过程中未有其他人下车,也未有人寻找王某,与查获视频显示的内容相符合。

最后,图某回忆,案发当晚其是与朋友苏某骑共享单车共同前往饭店,吃饭结束后与苏某共同打车回家。经调取苏某证言、图某以及苏某打车微信支付记录,与图某证言相符。

笔者认为,证据审查应坚持客观证据优先,对客观证据进行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的合理性。在分别列明控方证据与辩方证据时,采取先客观证据,后主观证据的顺序,更有利于发现辩方证据所体现出的问题,通过不断补充客观证据,对最终获取关键的主观证据,实现法律真实起到推动作用。笔者认为,法律真实不等于客观真实,办案人要尽可能追求客观真实,但是客观真实通常无法完全实现,若一味追求客观真实,则大量案件将无法认定,因此要以法律真实为底线。同时,“排除合理怀疑”并不等于,也不能等于“排除一切怀疑”,这一点在办案中需要时刻注意。

邱鹏宇

(作者单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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