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8月18日
第06版:平安·经验

未成年人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磁县检察院从既要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又要保障被害人权益角度出发——

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 推动矛盾化解

河北法制报讯 (曹莎 陈晨)一名在校学生放假期间骑电动自行车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他和家人愿意尽全力赔偿,但双方未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磁县人民检察院启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综合情况依法对其作出不批捕决定,保证其开学后正常上课。后经对双方当事人调解,检察院又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帮助其回归校园。据悉,此案是该院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后办理的首起案件。

刚年满16岁的闫某在石家庄某学校上大专,1月26日20时,寒假在家的他骑电动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某汽车维修门市门前地段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冯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冯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结果。经事故认定书认定,闫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今年2月8日,警方以闫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请磁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官,我从没想过,骑电动车还能把人撞死,我太后悔了,对不起死者,对不起父母,对不起老师……”提审时,闫某一直在深深的忏悔和自责。在场的闫父表示:“这个事对孩子是个不小的打击,我们愿意尽全力赔偿,但对方要150万元,实在太多了,砸锅卖铁我们也凑不出来啊。”

既要全力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又要对死者负责,检察官知道必须采用合适的方式去解决这个问题。首先,检察官对闫某进行社会调查,去他所在的村委会了解情况,又到他所就读的学校与老师、同学沟通,了解到闫某平时学习成绩较好,遵守纪律。其次,检察官来到被害人家里,做好安慰工作的同时,与其家属积极沟通,了解到家属之所以要那么多钱,主要是因为失去亲人过于痛苦。

鉴于闫某系过失犯罪,案发时系在校生,检察官决定对此案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闫父自愿向县公证处缴存了20万元赔偿保证金,检察院随后对闫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让闫某开学后能够正常回校上课。

为做好该案的调解工作,检察官多次与闫父沟通,对被害人家属进行释法说理。在被害人家属情绪逐渐缓和后,检察官根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出应对被害人赔偿的数额,并将该数额逐项向双方解释说明,最终得到双方认可,同意以75万元调解。结合本案证据,检察官认为该案符合不起诉条件,遂对闫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且适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助其继续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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