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8月19日
第03版:法案

一男子故意损坏财物被判刑

□ 常金丽 张珍珍

为了发泄心中不满,一男子采取撞车的行为将对方逼停,造成车辆严重损毁,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最终被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事情源于2021年9月。当时,李兴(化名)无意间在妻子手机上看见她和同村王鹏(化名)的微信聊天记录及二人的合影,因此与妻子发生了争执,并对王鹏怀恨在心。

2021年11月22日早7时多,李兴看见王鹏驾驶汽车从自己家门前经过,积攒了很久的怨气使他怒从心生,于是驾驶自己的轿车去追赶王鹏。在村内一条南北方向的道路上,李兴看见王鹏驾车由南向北行驶,遂由北向南驾驶车辆直接撞上王鹏所驾车辆。

两车相撞后,李兴从车上下来,走到王鹏所驾车辆的驾驶位门前,并从上衣兜内掏出一把水果刀。王鹏见状,马上下车逃跑。李兴在追逐过程中,用水果刀将王鹏的羽绒服外套划破。追赶一段时间后,李兴因没有追上王鹏转而回家。

2021年12月27日,广平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李兴提请批准逮捕。广平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办案检察官拿到案卷后,提审了李兴。“我对这个事没有异议,但是我对罪名有异议,我当时截停他就是想拿刀吓唬吓唬他,而且我也没有造成伤害后果,我觉得我的行为不是犯罪。”李兴说。

检察官经过分析,认为本案中,从李兴在撞车后持刀追砍被害人的行为判断,其因见到其妻子与被害人微信聊天记录及合影而对被害人心怀不满,为发泄心中不满而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李兴实施撞车的目的不是为了损坏车辆而是为了逼停被害人,进而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李兴撞毁车辆是实施伤害行为的方法行为,该行为与其后续实施的伤害行为构成牵连犯。虽然李兴的伤害行为没有造成伤害后果,未达到刑法所规定的损伤程度,但根据牵连犯从一重处罚的原则,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综合其他在案证据,该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李兴批准逮捕。

今年2月14日,广平县检察院以李兴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日前,广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公诉人指控,李兴明知其开车撞击被害人车辆会造成被害人车辆损毁的后果,仍予以实施,造成被害人车辆损坏,数额较大,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李兴具有持刀追砍被害人的情节,综合犯罪事实和情节、手段、后果及认罪认罚等,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李兴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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