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朱婧伟)近日,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裕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有效化解了开发商与购房者的矛盾纠纷,避免了双方之间形成多起诉讼,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节约了司法资源。
经了解,原告黄某欲购买房屋,与开发商A公司签订了《石家庄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与B公司签订了《装修设备提升改造协议》,房屋为精装修房。《石家庄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定金+首付款+按揭贷款”,《装修设备提升改造协议》约定付款方式为“定金+一次性付款”。黄某支付了房屋买卖合同的定金及首付款,也支付了装修合同的定金,但未支付剩余装修款,因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B公司起诉黄某要求继续履行装修合同,并支付剩余装修款。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不久,黄某也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A公司及第三人B公司之间的《石家庄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设备提升改造协议》,退还房款56万余元,赔偿损失6万余元。
法官陈慧敏锐地觉察到该案不是一起普通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必须要慎重处理,尽量调解结案,否则后续会引发多个案件,且极有可能出现案件再审情况,不仅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也会浪费司法资源。
在庭前、庭审中及庭审结束后,除了固定各方的证据、找准双方的争议焦点、深度追问各方问题确定违约责任外,陈慧一直引导双方进行调解。因双方之间曾有一些过激行为,情绪较对立,A、B公司不同意调解。为了更加深入了解案件情况,陈慧找到审理装修合同案件的主审法官沟通了解了该案件的相关情况。两位法官一致认为案件虽然调解难度较大,但如果只是就案办案,势必会引发更多的纠纷,调解是解决双方纠纷的最优方案。
陈慧多次电话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沟通,讲明案件的违约责任以及后续可能产生的各种人力、财力支出成本;随后又与执行局协调,从多个方面帮助当事人分析调解结案对双方的益处。通过多轮“背靠背”“面对面”的沟通协调,当事人对立情绪消失,回到解决案件的本质上来。最终,在陈慧的努力下,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解除《石家庄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设备提升改造协议》,A公司退还黄某40余万元,B公司退还黄某5万余元,两起案件得以一并解决。


上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