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8月26日
第06版:维 权

一起租赁纠纷引发多起诉讼

黄骅法院滕庄子法庭“一揽子化解”减轻当事人诉累

河北法制报讯 (王敬)近日,黄骅市人民法院滕庄子法庭经一次次耐心调解,一揽子化解了因一份租赁合同引发的多起诉讼、执行案件,从源头化解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

2017年9月,老郭将厂房租给高某生产活性炭,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期3年,每年租金25万元。合同签订后,高某陆续向老郭交付53.81万元,其中租金50万元,变压器款3.81万元。后因环保不达标,环保部门责令高某自行拆除相关设备。至2018年12月,高某拆除了包括变压器在内的相关设备,但仍有部分活性炭存放于厂房内。

老郭介绍,在承租初期,他找人购买及安装了变压器,并垫付了变压器及相关人工、材料费用共计8.32万元,但高某仅同意承担变压器款3.81万元,后来高某将变压器拆走了。老郭就费用损失与高某协商无果,要求高某于2019年3月底将活性炭搬离该厂房。然而,高某一直未搬出。2019年6月,老郭将存放在厂房内的活性炭强行运到厂房外(院内)的空地上。后来,当高某想运走活性炭时,因枣树污染问题遭到枣农的阻拦未运走,最终导致这批活性炭失效。至此,双方矛盾激化。

2019年7月,高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租赁合同,老郭返还租赁费6.25万元,同时判令老郭停止侵权,让其将活性炭运走,并赔偿相关损失。双方争论激烈,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法院于2020年12月判决双方租赁合同解除,老郭不得妨碍高某将活性炭运走,并返还高某租金6.25万元。

随后,高某申请执行,而老郭于2021年7月向法院提起三起诉讼。一起是老郭要求判令高某排除妨碍,将存放在厂房院内的活性炭运走。高某辩称,老郭私自将活性炭从厂房挪至院内,构成严重违约,且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导致活性炭损毁,在未收到损失赔偿前不同意运走货物。该案同样历经一审、二审,法院于2022年3月作出判决,高某在限期内将活性炭从租赁厂房院内运走。一起是老郭要求判令高某返还其垫付的安装生产设备工程款4.04万元,后撤诉。一起是老郭以高某将己方购买的变压器强行拆除占有为由,要求判令高某赔偿变压器等损失69777.5元,后因申请鉴定,还在办理中。

面对双方层出不穷的诉讼案件,考虑后续高某索赔活性炭损失、老郭追要活性炭存放租金等可能引发的其他诉讼,滕庄子法庭从矛盾化解的全局考量,劝说双方面对面协商,四案共同调解,力争一次性彻底化解全部矛盾争议问题,减轻双方诉累,降低诉讼成本。

经过反复耐心沟通,近日,双方终于坐在一起调解。承办法官从双方前期合作的愿景讲起,说到合作期间的磨合互助,再到双方陷于纠纷的疲累,最后说到无休止的纠缠可能产生的后果,利益弊端一一摆明列清,让双方清晰地看到怎样的选择才是对己方最好的,让双方找到心理认同,自觉作出愿意接受调解的选择。

在法官主持下,双方经过沟通协商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老郭返还租金与高某返还垫付工程款、赔偿变压器等损失相互抵消,高某撤回对老郭的执行申请,而院里的活性炭由老郭自行处理,其他再无争议。此时,双方所有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在办理因一份租赁合同引发的这一系列诉讼案件中,法官跳出单个案件,全局统揽把控,实现了矛盾的源头化解,让当事人免于奔波疲累,减轻群众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真正实现了案件办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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