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张世杰 通讯员 王建新)9月2日,经省政府同意,省司法厅印发《河北省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主体、履行期限、责令履行程序等内容,保证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及时、全面履行。
据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相关要求,省司法厅研究制定了我省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的相关规定。
《规定》明确适用范围,即本省行政区域内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履行决定情况的监督,适用本规定。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履行和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监督决定书的执行,以及行政复议机关对有关文书履行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参照本规定执行。对于监督主体,《规定》明确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同时明确了具体工作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办理。
在履行期限方面,《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期限作出明确规定,要求被申请人收到决定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履行期限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涉及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履行;涉及其他内容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60日内履行。
《规定》明确行政复议决定中止履行、终止履行的条件。有发生不可抗力,以及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等情形时,经行政复议机关同意,行政复议决定中止履行。在出现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书面和解协议,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终止履行书面申请,以及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权利等情形时,由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行政复议机关同意,行政复议决定终止履行。
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期满,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不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书面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责令履行申请。《规定》对提出责令履行申请、通知答复和责令履行等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规定》还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的报告、回访、检查、考核、约谈和追责六项机制作出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15日内将履行情况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进行回访,听取申请人对决定履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至少每三年开展一次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专项检查,对履行不力的,督促其整改,并予以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考核,将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上级行政机关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限期履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移交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处理。
《规定》还明确了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严格履职,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