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孟艳青)俗话说得好:“上有老下有小,酒后不要开车跑。”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既是个人对家庭的责任,也是法律对个人的约束。但是往往有人在酒的面前将法律和家庭抛之脑后,触犯法律。
8月21日凌晨,邯郸市交巡警支队临漳大队民警在临漳县建安路天奕商厦路段治理酒驾。在对一辆车的驾驶人进行酒精检测时,民警闻到了车内浓烈的酒味,遂对驾驶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为191mg/100ml。民警请驾驶人出示驾驶证,驾驶人声称驾驶证在车管所。在民警带驾驶人去医院进行血检的途中,其说出了之前自己因为遮挡号牌驾驶证被记12分的事实,并且反复向民警确认自己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最后驾驶人也向民警承认了错误,称“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抽完血之后向民警询问:“不至于被刑拘吧?不影响孩子上学吧?”
血检结果显示,驾驶人孙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0.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民警依法对其醉酒驾驶违法行为作出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的处罚。其醉驾行为涉嫌危险驾驶,还将面临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