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乔莎
张某和李某结婚后生育一女小李。后因感情不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协议约定:女儿小李随被告李某共同生活,抚养费由被告李某负担,协议中对探望权没有进行约定。离婚后,原告张某提出探望女儿,被告李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故原告张某诉至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法院。
在庭审中,被告李某辩称,自原、被告离婚后,原告多次偷偷把孩子从幼儿园接走,此后女儿的作息规律完全被打乱,经常半夜哭闹,不肯入睡。上小学后,原告经常偷偷到学校将正在上课的孩子带到校外,给孩子一些跟学习无关的东西,对孩子的教育和思想造成恶劣影响,使孩子的学习成绩大幅度下降。现在原告又提出让她一星期接走一天居住,被告不同意,待孩子成年后一切由孩子做主,被告不予干涉。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主张探望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现小李年满八岁,从原、被告离婚至今,原告与小李相处时间有限,如贸然让孩子与原告单独生活相处,从孩子的认知程度和感情依赖性上会对孩子造成不利的影响,故现阶段不宜判决原告将孩子接走居住。待在被告协助下,和谐、温馨探望的过程中,孩子与原告建立母女感情后,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探望的时间、方式等。原、被告双方在今后处理探望权问题时,应从对孩子生活教育和成长有利的原则出发,克制情绪,换位思考,充分沟通,妥善处理,不要因为处理不好探望权而加大对孩子和双方家人的伤害。因此,法院从对孩子生活教育和成长有利的原则出发,同时参考原告“每周探望孩子接孩子到原告处单独相处居住一天”的诉求,判决原告张某从2022年6月起的每周六可以探望女儿小李,从10时起到被告处或学校处可以将女儿接回,至17时止负责送回,被告李某予以协助。
说法:
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探望权,不仅是父或母关怀子女的重要方式,也是子女健康成长的要求。探望权的行使对象系婚姻关系解除后未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探望权是法定权利而非义务,在未有对子女有家庭暴力或健康生活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一方主张探望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处理重点在于对探望权行使方式的合理确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应充分考虑子女的需要和感受,不能给子女的身心、生活带来不利影响。在探望权行使过程中,亦应充分顾及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监护权的行使。
司法实践中,探望权的行使应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不得影响子女正常的学习和日常生活。本案中,小李年龄尚小,原告作为母亲在离婚后与孩子相处时间有限,需要时间培养、加深亲情,如贸然由孩子与原告单独生活相处,从孩子的认知程度和感情依赖性上,会对孩子造成不利的影响。本案以子女利益为中心,综合考虑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兼顾有利于探望权实现等因素,确定的探望权方式具备可操作性。法官建议,父母双方可结合实际情况,如居住环境、工作时间以及子女意愿等协商确定探望方式和时间。除危害子女利益外,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都负有协助另一方探望的义务,应引导未成年子女正确面对探望问题,营造和谐的亲子氛围,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与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确保探望权立法目的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