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美丽
王某因商店经营及购买房产从邻居赵某处借款进行资金周转。王某分七次从赵某处借款共计90万元,后赵某向王某主张还款,但王某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给付,赵某将王某及王某的前妻刘某诉至法院。
王某对赵某起诉的事实无异议。刘某则辩称,王某向赵某的这笔借款与其没有关系,这几笔借款虽发生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自己并不知情,这笔钱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借款也未用于共同生活,因此,不同意偿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自原告赵某要求被告王某给付借款本金9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涉案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因借条仅有被告王某一人作为借款人签字,且借款数额较大,超出了借款人所在区域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标准,原告赵某亦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上述借款用于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且根据被告王某、被告刘某的陈述,对于上述借款被告刘某某确实不知情,原告赵某亦没有向被告刘某主张过要求其还款。综上所述,涉案借款不应认定为被告王某、被告刘某夫妻共同债务,对原告赵某要求被告刘某共同偿还上述借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说法:
在日常生活中,不乏一些夫妻以一方名义向外借款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既是热点,也是难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第二款规定了排除情形: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据此,法官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应围绕借款是否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等综合认定。
结合具体案件,要认定夫妻是否有借款或对借款知情的意思表示,即要考察借款是否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夫妻共同签字,或是事后一方通过签字等方式予以追认;考察借款的金额和用途,需结合当地经济的水平、交易习惯、衣食住行、日用品购买、日常娱乐活动、医疗、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消费;考察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事项或是夫妻一方生产经营的事项,另一方是否从生产经营中收益,这里要注意生产经营公司、合伙、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实体中的身份,通过以上内容平衡保护债权人和夫妻非举债方的利益。
综上所述,债权人借款时尽量要求债务人及其配偶双方共同签字,一方面能够充分保障夫妻双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另一方面能够避免诉讼过程中债权人对债务系夫妻之间共同债务承担较重的证明责任,进而降低认定为债务人个人债务的风险。倘若借款只有夫妻一方签字,债权人在诉讼中也要围绕以上关键因素进行举证,切不可武断地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即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借款人的配偶共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