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涛力(130184198303033036)、
董伟静(130184198310061043):
本院受理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申请执行刘涛力、董伟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冀0105执2460号。现张琦乐依法向本院申请变更该案申请执行人为王梦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变更申请人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债权转让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邯郸市星辉雅居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张辉与被告许良群、邯郸市星辉雅居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402民初5363号民事判决书与原告张辉递交的民事上诉状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与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河北凯博商贸有限公司、贾琪、贾立山:
本院已受理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与被告河北凯博商贸有限公司、邯郸市燕兴物资有限公司、曹红云、李薇、贾琪、贾立山、李俊彪、李同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402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与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递交的民事上诉状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与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河北淼伟贸易有限公司、河北淼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韩红伟、韩小利:
本院已受理原告王庆龙与河北淼伟贸易有限公司、河北淼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韩红伟、韩小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402民初2091号民事裁定书与原告王庆龙递交的民事上诉状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与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