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彦改、河北亮宇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梁梅英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梅英就(2022)冀0105民初261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未提交上诉答辩状,本院将依法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转交本案卷宗及上诉状。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李伟胜、段东焕、李华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05民初8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翟云萧、曹凡:
本院受理原告连征、王志强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05民初241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庞嘉屹、宋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东路支行诉你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05民初165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王增兵:
本院受理原告王立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2)冀0105民初4457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马晨哲:
本院受理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申请执行马晨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你邮寄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05执213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风险告知书、执行裁定书及石家庄市裕华区税务局出具的房产价格询价复函,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你应自公告期满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据石家庄市裕华区税务局出具的房产价格询价复函的结果,依法对你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谈固南大街东侧卓达小区6-2-302房产及仓储进行网络公开拍卖。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丁永峰、贾立:
本院受理的剧净申请执行丁永峰、贾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你邮寄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05执304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风险告知书、执行裁定书及石家庄市长安区税务局出具的房产价格询价复函,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你应自公告期满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据石家庄市长安区税务局出具的房产价格询价复函的结果,依法对丁永峰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265号汇景国际7-2-1101房产及仓储进行网络公开拍卖。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杜晓思、姜慧荣:
本院受理原告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清算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105民初147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李雪燕:
本院受理原告谢松铮诉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05民初259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林德麒、马翔:
本院受理原告武强县昊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05民初181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徐桂英、张永明:
本院受理原告石家庄惠德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05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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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智铧、陈美君:
本院受理原告仁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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