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张世杰 通讯员 李帅)近日,省司法厅、省法院、省公安厅联合印发《河北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全面系统规范全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
据悉,《实施细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为依据,遵循立法精神,紧贴工作实际,注重实践操作。《实施细则》提出,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组织实施。人民陪审员主要通过随机抽选方式产生。因审判活动需要,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以下简称组织推荐)方式产生。
《实施细则》细化了人民陪审员选任流程,明确了选任工作名额确定、选任公告、两次随机抽选、资格审查、拟任公示、正式任命、履职宣誓等8个环节;《实施细则》厘清部门职责,明确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在选任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明确了工作时限,对相关部门衔接的工作时限,具体工作起止时间作出规定。
《实施细则》对候选人信息采集、信息库管理、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材料递送等相关工作进行明确优化;强化增补管理,明确因缺额或审判需要增补选的情形及操作流程,确保增加后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符合法定比例。同时,《实施细则》还对雄安新区、部分省直管市和铁路运输法院等部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作出了规定。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施行以来,我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完善制度体系,规范选任工作,强化管理保障,提升宣传效果,依法民主公开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全省共选任人民陪审员17419名,一大批通民情、知民意、接地气的普通群众被选为人民陪审员,有力推动了司法公开公正,进一步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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