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邢砝煊)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持续保持对养老诈骗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严惩高压态势,日前,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基层法院对1起涉养老诈骗犯罪案件、9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进行集中宣判,2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
这些案件包括:
刘某娜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被告人刘某娜以开办养老产业为名,采取熟人介绍、外地考察、集中培训的方式,诱导有意向的投资人成为北京第五季公司的会员,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及下线会员缴纳的费用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刘某娜发展下线33人,层级达三级以上,涉案金额1518700元,非法获利355176元。案发后刘某娜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娜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刘某娜非法所得人民币355176元,依法予以没收,优先偿还投资人损失,并按照投资人损失比例进行分配。
郝某超、马某楠、许某霞、杨某月、武某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021年初,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郝某超组织被告人马某楠、许某霞、杨某月、武某飞等人通过打电话的方式进行赌博APP、假贷款平台推广。自2021年1月至4月,该团伙共计收取上线佣金140622.89元。涉案平台关联1起电信诈骗刑事案件,涉及被骗金额4899.6元。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郝某超等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并分别处罚金。
宁某坤、李某龙、唐某明、李某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021年四五月份以来,被告人宁某坤、唐某明、李某龙为谋取非法利益,组织魏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李某影等人,使用购置的手机、电话卡以及上线提供的客户资料(电话号码)和话术,冒充证券公司客服人员,为上线电信诈骗团伙拨打电话,提供“引流”帮助,涉及1起电信诈骗案,涉案金额2万元;使用宁某坤等人购买的30余个电话号码为电信诈骗提供“引流”服务,涉及11起电信诈骗案件,涉案金额35万余元。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宁某坤等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分别处罚金。
赵某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2021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赵某达为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从杨某渠(另案处理)处非法购买、获取公民个人电话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数据。2022年4月20日,被告人赵某达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赵某达手机内提取公民个人信息数据,经去重后共计25147条。沙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达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段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019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段某伙同薛某起(已判)组织韩某立、吕某范、轰某格、崔某玲等人,注册成立11家空壳公司并开设对公账户,将对公账户、营业执照、公章等资料,以每套3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价格分别出售给赵某、郑某臣(均另案处理)营利。现查明,其中2个对公账户被用于收取电信诈骗犯罪款,查明被骗数额分别为113000元和13000元。广宗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段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千元。
熊某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021年10月份,一陌生人加上被告人熊某平微信,称用熊某平不经常用的银行卡转账,用一天给2000元。熊某平遂将手机和手机银行密码提供给其用于网络犯罪转款使用。其中,中国银行银行卡收取电信诈骗款48693元,交通银行银行卡收取电信诈骗款220800元。事后熊某平获利2200元。广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熊某平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追缴被告人熊某平违法所得人民币2200元,上缴国库。
邓某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021年1月份,被告人邓某升通过许某富(另案处理)结识陈某平(另案处理),向其提供支付宝账号、银行卡及密码用于网络犯罪转款、取款使用。每通过银行卡取款10000元,邓某升获利200元,总共获利4000元。经查,邓某升提供的三张银行卡进账被诈骗款212965元。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邓某升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4000元。广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邓某升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没收被告人邓某升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
白某亮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白某亮经周某(另案处理)介绍,将手机和手机银行密码提供给他人用于网络犯罪转款使用,涉案转款17起,涉及电信诈骗款220713.01元。白某亮获利2200元。2021年7月23日,白某亮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作案事实,将违法所得的2200元现金缴纳至广宗县公安局。广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白某亮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没收被告人白某亮违法所得人民币2200元,上缴国库。
周某、李某欣、武某环、周某军、张某梦、韩某冬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021年12月底至2022年1月初,被告人周某组织被告人武某环前往外省进行违法犯罪的支付结算。平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周某等分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至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分别处罚金。
史某超、杨某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杨某雄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险驾驶案。2021年12月,被告人史某超、杨某雄、杨某腾到外省购买两台信号机设备,为诈骗犯罪分子拨打被害人电话实施诈骗提供帮助,并从中非法获利。沙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史某超等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一年,并分别处罚金。


上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