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裴瑞聪)近日,肃宁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认罪认罚后无故反悔上诉的案件提出抗诉,二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该案由原审判决被告人获刑十五年改判为十七年。
被告人索某某殴打被害人(案发时15周岁)致被害人重伤后对其实施强奸,并将被害人的自行车和手机抢走,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检察机关以被告人犯强奸罪、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主观恶性深、犯罪情节恶劣,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其从轻处罚,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索某某无故反悔上诉。承办检察官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对原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撤销与否认,认罪认罚从宽条件不再适用。为此,肃宁县检察院迅速召开检察官联席会,与会检察官一致认为,被告人以认罪认罚获得从轻处罚后,又试图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减轻处罚,其行为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衅,应当依法提出抗诉。收到检察机关抗诉书后,二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依法改判被告人索某某有期徒刑十七年,有力打击了认罪认罚后无故反悔上诉行为,为心存侥幸的被告人敲响了警钟。
据肃宁县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该院始终秉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工作理念,将“监督增效”列为该院“六大工程”之一,通过精准监督既规范司法行为又收到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今年以来,该院开展了不捕不诉后全程跟踪监督、取保候审案件专项核查、“另案处理”案件专项核查等多项监督活动,纠正侦查活动违法率、监督撤案率等多项监督数据位于全市先进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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