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
王青松:
本院受理原告杜世昌诉被告长安栋庭家居用品经销处、王青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02民初92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长安栋庭家居用品经销处、王青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杜世昌连带支付劳务费48500元及利息(利息以48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日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长安栋庭家居用品经销处在承担付款责任后可向被告王青松进行追偿。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崔军:
本院受理上诉人杨志杰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民终78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石家庄汇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品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汇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史二刚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31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平山县社会矛盾多元化解中心三楼速裁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山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石家庄汇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品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汇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史小刚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31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平山县社会矛盾多元化解中心三楼速裁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山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河北强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葛印岐与你单位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葛印岐向本院提交书面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和被执行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执行局领取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正定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程马涛:
本院受理原告万嘉森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高邑县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邢建生不慎将人民警察证丢失,警号为083863,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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