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9月22日
第05版:法治河北

我省加强粮食流通管理保障粮食安全

新修订的《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10月1日起施行

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张世杰 通讯员 王芙蓉)日前,省政府公布了《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将进一步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粮食流通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我省是全国13个粮食主产省之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工作,陆续出台了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超标粮食处置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措施。2006年公布实施的《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与2021年国务院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新形势已不相适应。为衔接上位法,将我省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省政府将该《规定》列入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一类立法项目。

《规定》以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为出发点,聚焦健全粮食流通管理体制机制,完善粮食流通管理制度,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等环节以及粮食质量安全管理、节粮减损等进行系统规范,全面构建粮食流通管理的制度框架。

《规定》明确监管职责,完善粮食流通管理体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完善粮食安全责任制,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同时,厘清了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粮食流通监管职责。

《规定》对加强宏观调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进一步规定。完善地方储备粮管理制度,对储备机制、仓储设施建设作了规定;建立健全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机制,完善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制度,增强调控工作的科学性和可预见性;着重对政策性粮食的入库、储存、出库等重点环节的监管进行了明确,列举了政策性粮食经营中8种禁止性行为;依法实施价格干预,防止粮食价格显著上涨引起社会动荡;加强政策性粮食资金支持,规范粮食风险基金用途。

《规定》提出,完善应急管理,提升粮食应急保障能力,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粮食应急管理体制,健全粮食应急保障体系。《规定》规范了粮食应急预案制定、启动、实施主体和程序,确保粮食应急体系有效运转,并明确了粮食经营者应当承担的粮食应急法定义务。

为强化市场监管,维护粮食流通秩序,《规定》要求粮食收购企业定期报告收购品种、数量、质量等有关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明确粮食经营者行为规范,列举粮食经营中的禁止性行为,细化监管措施,强化日常监管;加强信用监管,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档案;强化相关部门监督检查职责。

为严格质量安全监管,保障高品质粮食供给,《规定》强化风险监测,要求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构建粮食质量安全全链条“无缝闭环”监管体系,严把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出库质量安全关;加强粮食污染监控,建立健全被污染粮食收购处置长效机制。

为推进节粮减损,减少粮食浪费,《规定》将防止和减少粮食浪费作为粮食经营活动的基本原则,提出加强粮食安全、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完善粮食储存、运输、加工等重点环节节粮减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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