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9月23日
第07版:人民法院公告

人民法院公告

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任春生诉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29民初8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继续履行与原告任春生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并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任春生交付涉案志诚花园小区2号楼1单元402室。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赞皇县人民法院

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彦书诉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29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被告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出具的《关于志诚花园1号楼1单元501室内部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二、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继续履行2012年12月28日与原告李彦书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并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李彦书交付涉案志诚花园小区1号楼1单元501室。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赞皇县人民法院

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国楼诉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29民初8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继续履行2013年3月30日与原告王国楼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并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王国楼交付涉案志诚花园小区3号楼1单元701室。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赞皇县人民法院

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季爱云诉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29民初5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被告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出具的《关于志诚花园1号楼4单元701室内部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二、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继续履行2011年3月16日与原告季爱云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并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季爱云交付涉案志诚花园小区1号楼4单元701室。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赞皇县人民法院

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郝宗凯诉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29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被告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出具的《关于志诚花园1号楼1单元202室内部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二、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继续履行2011年3月28日与原告郝宗凯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并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郝宗凯交付涉案志诚花园小区1号楼1单元202室。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赞皇县人民法院

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芬诉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29民初5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被告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出具的《关于志诚花园2号楼2单元301室内部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二、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继续履行与原告王玉芬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并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王玉芬交付涉案志诚花园小区2号楼1单元301室。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赞皇县人民法院

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郝红凯诉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29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继续履行与原告郝红凯签订的《“志诚花园”内部认购协议》,并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郝红凯交付涉案志诚花园小区2号楼2单元601室。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赞皇县人民法院

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秦占廷诉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29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被告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出具的《关于志诚花园2号楼2单元201室内部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二、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继续履行2013年1月8日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并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秦占廷交付涉案志诚花园小区2号楼2单元201室和2-12号车库。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赞皇县人民法院

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任松诉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29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被告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出具的《关于志诚花园2号楼1单元402室内部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二、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继续履行与原告任松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并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任松交付涉案志诚花园小区2号楼2单元401室和2-5号车库。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赞皇县人民法院

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坤彦诉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29民初5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被告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出具的《关于志诚花园1号楼1单元402室内部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二、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继续履行2012年12月13 日签订的编号2012-11-022《认购意向书》,并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李坤彦交付涉案志诚花园小区1号楼1单元402室和1-2号车库。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赞皇县人民法院

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郭倩诉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29民初5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被告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出具的《关于志诚花园1号楼4单元202室内部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二、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继续履行2011年3月27日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并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郭倩交付涉案志诚花园小区1号楼4单元202室。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赞皇县人民法院

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连芳诉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29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被告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出具的《关于志诚花园1号楼2单元501室内部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二、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继续履行2011年10月10日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并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马连芳交付涉案志诚花园小区1号楼2单元501室和9号小房。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赞皇县人民法院

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立强诉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29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被告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出具的《关于志诚花园1号楼2单元601室内部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二、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继续履行2011年8月2日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并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安立强交付涉案志诚花园小区1号楼2单元601室。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赞皇县人民法院

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伟娟诉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29民初5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继续履行2011年5月27日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并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赵伟娟交付涉案志诚花园小区1号楼4单元301室。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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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曹秀丽诉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29民初5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被告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出具的《关于志诚花园1号楼2单元402室内部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二、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继续履行2011年11月15日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并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曹秀丽交付涉案志诚花园小区1号楼2单元402室及1-5号车库。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赞皇县人民法院

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强诉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29民初5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被告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出具的《关于志诚花园1号楼4单元402室内部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二、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继续履行2012年12月16日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并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张志强交付涉案志诚花园小区1号楼4单元402室及1-10号车库。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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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焦素玲诉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29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被告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出具的《关于志诚花园1号楼5单元601室内部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二、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继续履行2011年8月2日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并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焦素玲交付涉案志诚花园小区1号楼5单元601室及2-2号车库。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赞皇县人民法院

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立杰诉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29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被告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出具的《关于志诚花园1号楼4单元502室内部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二、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继续履行2011年9月30日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并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赵立杰交付涉案志诚花园小区1号楼4单元502室。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赞皇县人民法院

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焦红亮诉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29民初6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被告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出具的《关于志诚花园1号楼5单元402室内部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二、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继续履行2012年12月19日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并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焦红亮交付涉案志诚花园小区1号楼5单元402室及2-9号车库。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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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彩云诉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29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被告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出具的《关于志诚花园1号楼2单元401室内部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二、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继续履行2012年3月14日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并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赵彩云交付涉案志诚花园小区1号楼2单元401室及2-10号车库。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赞皇县人民法院

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梁国庆诉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29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被告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出具的《关于志诚花园1号楼4单元501室内部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二、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继续履行2011年4月2日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并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梁国庆交付涉案志诚花园小区1号楼4单元501室。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赞皇县人民法院

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秦雪丽诉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29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被告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出具的《关于志诚花园1号楼5单元301室内部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二、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继续履行2011年2月14日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并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秦雪丽交付涉案志诚花园小区1号楼5单元301室。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赞皇县人民法院

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石秀志、杨胜军、杨洁、杨清、杨楠诉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29民初8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继续履行2011年2月23日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并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石秀志、杨胜军、杨洁、杨清、杨楠交付涉案志诚花园小区1号楼5单元502室及2-8号车库。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赞皇县人民法院

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玉诉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29民初8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继续履行与王海玉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并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王海玉交付涉案志诚花园小区2号楼2单元302室。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赞皇县人民法院

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旭辉诉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29民初8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继续履行与王旭辉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并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王旭辉交付涉案志诚花园小区2号楼1单元302室。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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