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秀霞诉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29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被告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出具的《关于志诚花园1号楼1单元601室内部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二、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继续履行2013年5月3日与原告王秀霞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并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王秀霞交付涉案志诚花园小区1号楼1单元601室及1-3号车库。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赞皇县人民法院
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岳江萍诉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29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被告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出具的《关于志诚花园1号楼3单元202室内部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二、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继续履行2011年9月28日与原告岳江萍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并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岳江萍交付涉案志诚花园小区1号楼3单元202室。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赞皇县人民法院
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爱军诉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29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被告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出具的《关于志诚花园1号楼3单元602室内部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二、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继续履行2011年8月30日与原告杨爱军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并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杨爱军交付涉案志诚花园小区1号楼3单元602室。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赞皇县人民法院
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于国旗诉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29民初5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被告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出具的《关于志诚花园1号楼5单元501室内部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二、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继续履行2012年12月16日与原告于国旗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并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于国旗交付涉案志诚花园小区1号楼5单元501室及1-12号车库。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赞皇县人民法院
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军诉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29民初5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被告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出具的《关于志诚花园1号楼2单元701室内部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二、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继续履行2011年7月9日与原告张志军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并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张志军交付涉案志诚花园小区1号楼2单元701室。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赞皇县人民法院
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月书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29民初838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继续履行2013年1月10 日签订的编号2013-01-01《认购意向书》,并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李月书交付涉案志诚花园小区1号楼西商铺1-01。
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赞皇县人民法院
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杜国林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29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继续履行2011年3月15 日签订的编号042《认购意向书》,并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杜国林交付涉案志诚花园小区1号楼4单元601室。
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赞皇县人民法院
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兴广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29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一、确认被告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出具的《关于志诚花园2号楼2单元701室内部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二、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继续履行2012年12月19 日签订的编号2012-11-030《认购意向书》,并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王兴广交付涉案志诚花园小区2号楼2单元701室和2-15号车库。
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赞皇县人民法院
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建录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29民初5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被告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出具的《关于志诚花园1号楼3单元401室内部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二、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继续履行2011年8月5 日签订的编号042《志诚花园购买订单》,并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陈建录交付涉案志诚花园小区1号楼3单元401室和2-6号车库。
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赞皇县人民法院
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堂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29民初5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被告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出具的《关于志诚花园1号楼2单元502室内部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二、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继续履行2011年7月25 日签订的编号012《认购意向书》,并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王建堂交付涉案志诚花园小区1号楼2单元502室和1-4号车库。
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赞皇县人民法院
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英杰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29民初5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被告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出具的《关于志诚花园1号楼4单元201室内部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二、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继续履行2011年7月28日签订的编号013《认购意向书》,并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王英杰交付涉案志诚花园小区1号楼4单元201室和 1-11号车库。
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赞皇县人民法院
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郭志义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29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被告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出具的《关于志诚花园1号楼5单元401室内部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二、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继续履行2012年12月16日签订的编号2012-11-023《认购意向书》,并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郭志义交付涉案志诚花园小区1号楼5单元401室和1-14号车库。
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赞皇县人民法院
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玉玲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29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一、确认被告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出具的《关于志诚花园1号楼3单元501室内部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二、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继续履行2012年12月16 日签订的编号2012-11-027《认购意向书》,并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张玉玲交付涉案志诚花园小区1号楼3单元501室和2-3号车库。
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赞皇县人民法院
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付利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29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被告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出具的《关于志诚花园1号楼4单元602室内部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二、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继续履行2011年3月10 日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并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陈付利交付涉案志诚花园小区1号楼4单元602室。
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赞皇县人民法院
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高连生诉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29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被告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出具的《关于志诚花园1号楼3单元701室内部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二、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继续履行2011年7月29日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并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高连生交付涉案志诚花园小区1号楼3单元701室。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赞皇县人民法院
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郭风国诉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29民初8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继续履行2011年8月12 日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并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郭风国交付涉案志诚花园小区1号楼3单元302室。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赞皇县人民法院
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郭占国诉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29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继续履行2011年9月21日签订的编号030号《认购意向书》,并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郭占国交付涉案志诚花园小区1号楼1单元301室及1-1号车库。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赞皇县人民法院
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秦月强诉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29民初5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被告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出具的《关于志诚花园1号楼4单元401室内部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二、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继续履行2012年12月17 日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并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秦月强交付涉案志诚花园小区1号楼4单元401室及1-13号车库。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赞皇县人民法院
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涛诉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29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被告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出具的《关于志诚花园2号楼2单元401室内部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二、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继续履行与原告王涛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并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王涛交付涉案志诚花园小区2号楼1单元401室及2-11号车库。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赞皇县人民法院
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殷向科诉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29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被告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出具的《关于志诚花园2号楼1单元302室内部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二、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继续履行与原告殷向科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并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殷向科交付涉案志诚花园小区2号楼2单元301室及2-13号车库。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赞皇县人民法院
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杜建如诉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29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共同返还原告杜建如购房款5万元并给付原告杜建如资金占用期间的相应利息(自2011年10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付,2019年8月20日起至购房款退还完毕之日期间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当年度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付)。二、驳回原告杜建如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赞皇县人民法院
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立飞诉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29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被告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出具的《关于志诚花园2号楼1单元701室内部认购协议书之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二、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继续履行2013年1月19 日与原告安立飞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并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安立飞交付涉案志诚花园小区2号楼1单元701室。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赞皇县人民法院
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晓娟诉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29民初7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原告安晓娟与被告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于2022年1月4日在原《认购意向书》上又签订的补充协议有效,被告方继续履行。二、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安晓娟签订制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三、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为原告安晓娟办理案涉志诚花园小区1-3-301房屋备案登记并为原告安晓娟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提供必要证明文件。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赞皇县人民法院
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姜彦昭诉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29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继续履行2011年5月27日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并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姜彦昭交付涉案志诚花园小区1号楼4单元302室。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赞皇县人民法院
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向东诉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29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喜昭继续履行2011年1月30 日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并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刘向东交付涉案志诚花园小区1号楼1单元502室。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赞皇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