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张永谦)近日,曲周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一起交通肇事案,经依法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2021年8月,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驾车从邢台威县去往邯郸,路过曲周县时,与一辆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两车均受损。事故发生后,杨某某驾车逃逸。经事故责任认定,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胡某某为重伤二级。后杨某某被抓获到案,并被提请审查逮捕。
经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事故责任书认定,杨某某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并未对事故实质成因进行分析。承办检察官遂与交警部门于9月8日召开联席会,对事故实质成因进行了论证,并出具了相关报告,认定即使不考虑逃逸情节,杨某某仍应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及以上责任。据此,承办检察官认定杨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检察官提醒: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具有逃逸、无证等“六种”情形之一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在此提醒广大司机朋友们,驾驶机动车要保持安全、文明的驾驶习惯,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谨慎驾驶,发生事故后要第一时间抢救伤者,保护现场,拨打报警电话,切不要逃逸,以免伤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