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梁燕 通讯员 马辉)9月19日,尚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饲养动物赔偿责任纠纷案,饲养人张某除了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47000余元外,还被判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
2021年2月22日下午,原告李某到被告张某经营的汽配修理店隔壁饭店吃饭。其间,李某去路边公用厕所返回途中,被张某饲养的大型犬扑倒撕咬。事后,李某被其丈夫等人紧急送往当地防疫站治疗,后因伤情严重转至张家口市某医院治疗。由于李某与张某一直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李某于今年7月11日诉至尚义县人民法院。
在案件审理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存在争议较大的是,李某要求张某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被告张某认为,原告并未评上伤残等级,不愿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承办法官认为,原告李某被大型犬撕咬造成创伤,给其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故被告张某应给予其精神抚慰金。根据本案的责任认定,法官酌定被告张某给付原告李某精神抚慰金2000元。在领取民事判决书时,法官向被告张某释法明理,教育其要吸取教训,文明养犬。张某表示理解,并向李某再次赔礼道歉,当场支付了所有赔偿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