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车辆为平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在道路交通管理执法过程中依法查扣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查扣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的车辆。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或驾驶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平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接受处理时应当携带车辆合法、有效的相应手续。
2、公告期满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我大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处理。
3、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地址:石家庄市平山县建设北大街11号
电话:82900611
平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