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告知单位:石家庄正定国际机场公安分局
告知人:齐麟 王普
被告知人:刘菊婷(132325∗∗∗∗∗∗∗∗1428)
告知内容:
处罚前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2年7月3日晚20时46分,你因超规行李托运的问题与首都航空工作人员崔某某在石家庄正定国际机场T2航站楼15号登机口附近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你用拳头击打了崔某某的下巴、胸口,用脚踢了崔某某的右腿膝盖,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在首都航空工作人员王某某维持登机秩序进行劝解时,你将王某某推倒,造成现场秩序混乱,实施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你的询问笔录、崔某某的询问笔录、王某某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处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对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处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综上所述,两项处罚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对你处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现因无法联系你且你始终未能到案接受处罚,公安机关无法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采取公告告知方式向你告知。
对以上告知事项,你有权向公安机关办案单位提出陈述和申辩。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单位地址:石家庄正定国际机场
联系电话:0311-68137677
石家庄正定国际机场公安分局
2022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