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张乔)9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时隔七年再次修订,对加强美丽河北建设,提升全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能力和水平,健全最严格最严密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9章75条,对监督管理和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及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完善监督管理制度。《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机制;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固体废物统计制度;建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督察,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等情形的地区,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贯彻全过程监管要求。《条例》要求,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加强对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在线监控。
加强医疗废物处置。《条例》强调,合理布局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贮存、集中处置设施;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医疗废物,按照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
提升危废监管能力。《条例》规定,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合理布局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联网;转移危险废物实行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制度;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高对环境污染事故的赔付能力。
推进跨区域转移协同。《条例》强调,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周边地区建立联防联控合作机制,开展跨区域联合执法,预防和解决跨区域污染纠纷,支持共建共享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协商建立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机制,简化转移审批程序;探索建立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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