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现我局已依法作出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将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并公告驾驶证作废:
姓名驾驶证号决定书编号裁决时间
岳贤刚3426261973❋❋❋❋141413010026003970332022年09月22日
高运周1301041972❋❋❋❋391613010026003962852022年09月21日
任 强1301031983❋❋❋❋211913010026003962742022年09月21日
杨汇凯1301231986❋❋❋❋393413010026003962522022年09月21日
姓名驾驶证号决定书编号裁决时间
刘军1306821988❋❋❋❋347X1301002600382412022年07月22日
李向楠1301321990❋❋❋❋133213010026003958912022年09月19日
刘炬1306341983❋❋❋❋271313010026003973022022年09年23日
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公告六十日期满后六十日内依法向石家庄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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