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9日
第07版:检务观察

危险驾驶案中阻碍检查行为如何定性

□ 辛蟠泽 孙连朋

基本案情

今年9月的某日凌晨,李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A路口时,被交警张某等人截停。张某示意李某停车,并要求其配合警察依法执行查处酒驾的工作。为逃避查处,李某驾驶机动车加速逃离现场。张某等人驾驶警车追击,将李某截停。在拦截过程中,李某多次超速行驶,并致两车发生剐蹭,造成警车损坏。经检测,李某的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毫克/100毫升。经鉴定,警车毁损价值为6000元。

分歧意见

对于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仅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应当从重处罚。理由是,李某的行为只是逃避检查的一种手段,但是未达到犯罪的程度,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第六项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时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犯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和袭警罪,应当数罪并罚。理由是李某实施逃避依法检查的行为具有暴力性,客观上阻碍了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对其行为评价为袭警罪更符合客观实际。根据《意见》第三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故李某构成危险驾驶罪、袭警罪,应数罪并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应当数罪并罚。理由是,李某实施的行为客观上阻碍了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但是其属于被动逃避,且造成损害的是警车,而非主动暴力袭击警察,对其行为评价为妨害公务罪。同时根据《意见》第三条规定,李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应数罪并罚。

笔者观点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李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应当数罪并罚。

首先,李某的行为超出了危险驾驶罪的评价范围。《意见》第二条第六项规定将逃避、抗拒、拒绝检查的行为作为一种量刑情节,主要针对社会危害性不高且程度没有达到应当由犯罪来规制的行为。如人民警察法第 35 条规定,对于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给予治安处罚。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主观意图、行为方式、妨害职务履行程度进行综合考量,就本案而言,虽然李某属于被动逃避,而非主动攻击行为,但其清楚看到警察示意,而因害怕饮酒驾车被查强行加速驶离,在警察开车追击的情况下继续超速行驶,并与警车发生碰撞,直至被警车逼停。李某的行为足以证明主观上对其行为产生妨害职务履行的后果有明确认知,客观行为明显超出了轻微反抗的程度,并造成警车损害的后果,其行为严重阻碍了交警依法执行职务,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达到了犯罪的程度,超出了危险驾驶罪的评价范围。

其次,李某的行为不符合袭警罪的构成要件。袭警罪作为妨害公务罪的特殊条款,其与妨害公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对象为人民警察,其主要妨害的是人民警察的职务行为;行为手段仅限于暴力袭击,而妨害公务罪则包括暴力、威胁等方法。就本案而言,两罪的区分重点在于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暴力袭击警察行为。首先,“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体现的是直接作用于警察的暴力,“袭击”二字更强调行为的主动性和攻击性,危险性应当高于一般的“暴力、威胁”手段。第二,袭警罪作为妨害公务罪的特殊条款,其法定刑高于妨害公务罪,其入罪的暴力行为较妨害公务罪更为严格,一般认为是指狭义的暴力,即直接作用于人身的暴力而不包括对物的暴力或者是通过对物的暴力间接伤害人身的情形。而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一般认为既有对人的暴力,亦包括对物的暴力,即行为人虽然未对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人身实施暴力行为,但其对与公务活动直接相关的警用装备实施了暴力,迫使依法执行公务的主体无法正常执行公务亦可构成妨害公务罪。本案中,李某并未主动对交警实施暴力行为,而是在警车对其进行追击、拦截的过程中高速行驶,并与警车发生剐蹭,其行为不属于积极实施对人的直接暴力,因此李某的行为不属于暴力袭击警察的行为,对其应当按照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作者单位分别为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沧州市渤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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