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20日
第03版:法案

因为宅基纠纷发生争执致一方受伤,嫌疑人辩称是被害人自己摔倒硌伤,不是其殴打所致。检察官围绕疑点——

抽丝剥茧寻真相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封颖慧

通讯员 薛艳梅 贾晓晓

2021年6月28日上午,家住广平县某村的李亮在自家门口与张丽因两家宅基纠纷发生了争吵,随即演变成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张丽手持铁锤将李家门垛子砸坏,李亮将张丽手中的铁锤抢走,后两人被人拉开。约一小时后,张丽到李亮家门口索要铁锤时,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大打出手。打架过程中,李亮手持铁锤抡至张丽右脚致其右脚受伤,后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丽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今年3月5日,李亮被广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并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其移送至广平县检察院审查逮捕。

承办检察官在提讯李亮时,其供述,当天上午9时许,因为宅基纠纷其和张丽又发生了争吵,在吵架的过程中,张丽回家拿了一把铁锤来砸其家门垛子,把其家门垛子砸坏了,其也将张丽家的木头门推倒,后来其从张丽手中将铁锤夺了过来。张丽砸其家门垛子的时候,其见张丽右脚就流血了,应该是被当时地上的砖头硌伤了,其记得当时地上有红色的砖头和蓝色的老砖,反正不是被其打伤的。

当被问到为什么在侦查机关讯问过程中,承认张丽的伤是其所致时,李亮却矢口否认,称“我没有那么说,那份笔录不属实,他们记错了,张丽的伤真不是我弄的”。

如果李亮辩解属实,有可能就不构成犯罪。提审回来,针对李亮反映的侦查机关的笔录不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承办检察官马上让侦查机关提供讯问李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经审查,案卷材料中讯问笔录上记录的讯问人员与实际同录中讯问人员不一致,此讯问笔录无效,检察机关将该证据予以排除。

案发现场没有公共视频,唯一的有罪供述又被排除,证人的证言仅证实了双方发生争执,未看见被害人是如何受伤的,承办检察官满是疑问:脚背的伤,真的能自己摔倒硌伤形成吗?

经认真审查案卷证据,承办检察官发现,案件的报警时间是6月28日上午9时54分,侦查机关到现场后展开现场勘查的时间是6月28日10时18分,从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中并未发现案发现场有李亮所说的“红色的砖头和蓝色的老砖”。

承办检察官马上与侦查机关召开联席会,并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害人的致伤物进行鉴定,同时侦查机关开展侦查实验,发现致伤部位为脚背,无论是以何种方式倒地都无法形成脚背上受伤的情形。不久后,上海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伤情成因鉴定意见也认定:张丽右足部皮肤撕脱伤形态与现场中的锤子锤面形态相符,且由于锤头质量较重,足背又存有一定的高低弧度,抡锤砸致伤过程中存在一定拖拉擦伤情况。故而分析,张丽右足背皮肤损伤符合遭他人抡锤砸伤所致;且就其右足背皮肤软组织损伤形态,摔倒过程遭砖头硌伤的情况难以形成。结合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证人证言,最终,承办检察官以李亮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庭上,面对检察官出示的鉴定意见、勘查笔录及证人证言,李亮放弃辩解,承认了其故意伤害张丽的事实。最终,广平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10月8日,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亮有期徒刑一年。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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