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张世杰)10月19日9时许,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环城交警大队新华西警务站民警正在站外执勤时,一辆冀A牌照末位数字为“3”的车辆驶来,因当日限行机动车尾号为3和8,执勤民警立即将该车拦停,向当事人讲明处罚原因和依据。然而,就在驾驶人来到违法处理窗口时,民警闻到有浓烈的酒气,遂将驾驶人带至警务站内核查。
经查,驾驶人郑某是一名大货车司机,头天晚上喝了八两左右的白酒。早上出门前,郑某还让他妻子闻了闻,感觉酒气不大,就驾车准备上班,没想到因为车辆尾号限行被民警查获。
郑某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值为102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抽血检测,郑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42mg/100ml。
石家庄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请勿抱有侥幸心理,切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宿醉也构成酒醉驾,前一天喝酒后一定要等酒精完全代谢后再驾驶车辆,务必确保守法安全驾驶。正常情况下饮酒后,酒精的代谢需要一定的时间,由于每个人的体重、年龄以及身体素质等不同,对酒精耐受程度也不一样,酒精在人体内的代谢快慢也不一样,在不确定身体内的酒精有没有完全代谢完以前,第二天最好不要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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