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
李海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强立、李素娟、李海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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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李明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崔晓贺、李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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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黄可玉、河北运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柴梨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黄可玉、河北运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柴梨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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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高国锋、石家庄卓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高国锋、石家庄卓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陈晓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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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陈宽:
原告郑林斌诉被告河北一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开庭手续。原告郑林斌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租72932.1元,违约金100000元,滞纳金44367.28元(101天❋21964❋2%),共计219299.38元;二、本案诉讼费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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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王国锋:
本院受理原告韩俊玲诉被告王国锋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02民初241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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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安旭光:
本院受理原告蒋梦群与被告安旭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兆通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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