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现我局已依法作出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将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并公告驾驶证作废:
姓名驾驶证号决定书编号裁决时间
田权1301811988❋❋❋❋423813010026003964252022年09月21日
王建威1323211967❋❋❋❋001313010026003966612022年09月21日
刘众1323011981❋❋❋❋471113010026003969042022年09月22日
赵丽建1301821987❋❋❋❋29541301002600397182022年09月23日
刘建魁1301811986❋❋❋❋67521301002600399842022年10月03日
姓名驾驶证号决定书编号裁决时间
丁二眼1323361955❋❋❋❋061913010026003968122022年09月22日
崔新会1301241968❋❋❋❋423513014326005188442022年10月20日
刘英锋1323241978❋❋❋❋005513010026003997412022年10月02日
封艳敏 1301221974❋❋❋❋461013010026003682042022年06月01日
韩亚川1301311994❋❋❋❋241813010026003710152022年06月10日
姓名驾驶证号决定书编号裁决时间
李鹏1301261988❋❋❋❋061613010026003866842022年08月05日
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公告六十日期满后六十日内依法向石家庄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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