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欣意(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广宁:
本院受理原告石家庄市第二建筑设计院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105民初105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田万龙:
本院受理原告庄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05民初50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湖南浩映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浩映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华信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05民初50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张应元(51113219761230411X)、周俊忠(511122197601194899)、姜陈(51152319870214595X)、张建云(511121197210064417)、河北川林旗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113010058244898XR)、河北京鑫华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911301000748612410)、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91130100737367122K):
本院受理的武华志申请执行张建云、河北京鑫华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川林旗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0)冀0105执1727号。现申请人武华志向我院提出异议申请,追加张应元、周俊忠、姜陈、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我院依法作出(2022)冀0105执异130号执行裁定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冀0105执异130号执行裁定书,现通知你们来本院领取,如未领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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