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郭腾)近日,深州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租赁合同纠纷,在节约诉讼资源的同时,切实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实现了企业双方合作共赢。
被告某建工集团因施工深州段某工程,于2021年4月至9月租用了原告某建筑设备租赁公司的挖掘机,仅支付了部分租赁费。2021年9月29日,原被告双方达成付款协议,约定被告某建工集团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剩余的租赁费。基于此次协议,被告某建工集团于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3月18日期间继续租用原告的挖掘机,其间仅支付部分租赁费。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剩余租赁费,被告始终不予支付。为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深州法院法官郭超受理案件后,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开展了调解工作。他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诉求,并对当事人进行思想疏导,同时换位思考,主动为当事人分析诉讼风险和利弊。与此同时,郭超通过查看卷宗,还发现该案存在双方合作时间跨度较长、租赁过程中未及时结算费用等问题,案件焦点是双方的对账核算。考虑到两家企业继续合作的现实问题,郭超以优化营商环境为着力点和突破口,多次打电话沟通,向双方企业负责人释法明理,引导当事人预判诉讼风险,并要求双方认真对账。
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郭超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在郭超的耐心调解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就后续合作形成初步意向,郭超于调解当日便出具了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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