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
石家庄大远东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邢建勇诉被告石家庄大远东房地产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02民初8871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证据等。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石家庄大远东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邢建勇诉被告石家庄大远东房地产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02民初8872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证据等。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石家庄大远东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邢建勇诉被告石家庄大远东房地产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02民初8873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证据等。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石家庄大远东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邢建勇诉被告石家庄大远东房地产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02民初8874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证据等。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石家庄大远东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邢建勇诉被告石家庄大远东房地产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02民初8875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证据等。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韩开辉: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张东波诉被上诉人李剑、原审被告韩开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民终12734号民事判决。本院判决:一、维持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2021)冀0126民初25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2021)冀0126民初258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三、原审被告韩开辉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审原告李剑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08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审原告李剑负担8161.00元,由原审被告张东波、韩开辉负担27639.0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审被告张东波、韩开辉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上诉人李剑负担。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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