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俱明依据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30日作出的(2009)石刑初字第122号生效判决,于2022年10月20日向保定市直隶公证处申请办理了编号为(2022)冀保直证民字第6005号的提存公证,已将该判决中民事赔偿部分提存到保定市直隶公证处,请唐俊民、董改针、唐娜娜、唐笑雨自2022年10月20日(提存之日)起五年内到保定市直隶公证处行使上述判决中取得的债权。
联系电话:0312-3013668
河北省保定市直隶公证处

冀公网安备 130104020018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