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02日
第07版:检务观察

利用公司业务员的身份,谎称有低价产品,诱骗客户连续支付定金进行诈骗——

“高买低卖”的业务员栽了

□ 宋海健

玉田是一个造纸业比较发达的县,与造纸业相关产业链也随之兴起,玉田人闫某就经营着箱板纸购销的业务。2017年以来,闫某通过客户与山东省某造纸厂的业务员郑某某取得联系。至2018年8月,闫某与郑某某经常有业务往来,二人均有所收益。

其实,彼时郑某某早已债台高筑,不仅拖欠他人多笔欠款,还向公司借款数百万元。郑某某在债主多次催要欠款后,打起了闫某的主意。郑某某向闫某谎称他手里有其公司给其他客户的60万元箱板纸,每吨比市场价便宜200元。闫某同意购买后,郑某某与闫某约定以“先交定金后发货”的方式进行交易。郑某某用闫某交纳的定金在其公司按照正常价格购买箱板纸,之后低价给闫某发货。在未完成此笔货值60万元业务的情况下,郑某某再次谎称还有80万元的低价箱板纸,让闫某继续交纳定金。闫某陆续向郑某某的银行卡转款80余万元,郑某某陆续发货……在剩余价值50余万元箱板纸未发货的情况下,郑某某却“失踪了”。闫某利用各种途径寻找郑某某未果,最终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公安机关侦查,郑某某将收取的定金除向其公司支付购买箱板纸的货款外,其余钱款用于归还自己房贷、车贷、信用卡借款以及个人欠款。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将闫某部分钱款用于还房贷、车贷等的事实。

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向玉田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虽然郑某某与闫某在实际交易中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在其二人实际交易过程中已经形成了稳定的交易习惯,应当按照合同诈骗罪认定。2020年2月,玉田县检察院以郑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5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郑某某作为公司的业务员,虽然虚构有低价箱板纸的事实,但其辩解是为了能够得到公司的业绩奖,所以郑某某非法占有的目的存疑,判决郑某某无罪。

玉田县检察院收到一审判决书后立即向唐山市检察院汇报,经两级检察机关共同研判,决定提出抗诉。刑事抗诉书指出,郑某某虚构有公司低价箱板纸,诱骗闫某支付定金,在履行部分合同后,郑某某又虚构有更大价值的低价箱板纸,诱骗闫某继续支付定金及货款,其行为自始就是诈骗行为。在公司没有授权郑某某低价出售公司产品的情况下,郑某某高买低卖,根据郑某某的财产状况,其没有能力垫付亏损的资金,也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郑某某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合同诈骗行为。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郑某某与闫某的交易均以其公司正常出厂价格购买,再以低价转卖,不能获取收益反而赔钱,其明知这种购销行为难以为继,终将导致无法履行后续交付货物的情况下,仍以先履行部分合同的方法,骗取闫某继续支付定金和货款。郑某某将获得的涉案款项大部分用于个人消费、偿还借款、信用卡等开支,后不再接听闫某电话,认定郑某某具有挥霍和逃匿行为。综上,认定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交付定金及货款,数额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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