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02日
第07版:检务观察

女子遭受家暴受轻伤,家庭生活出现困难——

邯山检方联合多方共同保障妇女权益

□ 郭宏跃 张岩松

邯郸市邯山区检察院在对一起家暴案受害人进行救助过程中,本着既解当事人燃眉之急,又使矛盾纠纷得以切实解决的思路,利用上门听证化解矛盾纠纷,通过多元化救助措施充分“救急救困”,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公正的同时,也体会到了司法温度。

2021年1月2日1时许,因家庭琐事,崔某被丈夫陈某殴打,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同年1月17日,陈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以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邯郸市邯山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崔某带着女儿多次到检察院反映,要求严惩陈某。由于该案是夫妻之间因琐事引发,为了促进家庭和睦,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矛盾纠纷,邯山区检察院主管副检察长安排控告申诉部门干警走访调查,并主持召开简易上门听证。检察干警经走访了解到,陈某所养的羊因各种原因无法销售,缺少经济来源,致使情绪烦躁,酒后将不良情绪发泄到了妻子崔某身上。崔某平时在家照顾子女无工作,养殖是夫妻二人的主要经济来源。

邯山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崔某系农村地区生活困难的妇女,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决定向崔某发放司法救助金。为拓展救助效果,更好地帮助崔某的家庭解决生活困难,邯山区检察院与当地乡镇、妇联和乡村振兴局积极协调,共同推进多元救助帮扶。乡村振兴局为崔某一家联系养殖销售渠道;当地乡镇和妇联为崔某联系到环卫工的工作;民政部门定期到其家中回访,保障妇女权益不再遭受侵害。同时,邯山区检察院召开听证会,陈某当场悔过,并保证不会再对妻子崔某进行打骂,取得了妻子崔某的谅解,也解开了崔某的“心结”。近日,邯山区检察院依法对陈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说法:

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而专门设立;民法典也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家庭暴力,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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