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03日
第06版:平安·基层

一起由房产公司逾期交房引发的纠纷

□ 魏兆池

买房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但现实中不能如约交房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近日,廊坊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涉购房合同的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

今年2月,廊坊开发区检察院收到一件申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的案子。承办检察官经查后发现,王某与某房产公司于2016年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王某购买该房产公司开发的商业用房一套,2018年年中交房。王某如约交付了首付款,办理了贷款,某房产公司却未按时交房。2020年初,该房产公司向王某邮寄了《交房通知单》,通知其办理收房手续。王某以逾期交房为由,将该房产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及利息。该房产公司主张其已向王某邮寄《交房通知单》,且延迟交房系因大气污染防治特殊要求所致,该公司无过错。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产公司停工属不可抗力,约定交房日至《交房通知单》送达日这段期限为该房产公司逾期交房的天数,在该期限少于停工期限的前提下,认定某房产公司不构成违约,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后判决生效。

“我们买房不容易,这都拖了这么长时间了,况且他的房子也没有验收合格!”申请人向廊坊开发区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这是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申请人的诉求是解除购房合同,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合同是否满足解除条件。

带着疑问,检察人员多次与法院工作人员沟通,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并及时与申诉人联系,对比信息、固定证据、还原事实,并形成初步审查意见:第一,《交房通知书》是房产公司出具的、主要起告知作用的书面材料,其发出和接收并不必然引起房屋占有转移的实际效果,因此不应作为认定房屋完成交付的依据;第二,住建部门于2021年年中出具的答复意见书以及其官网公示的处罚信息表明,某房产公司涉案房产仍未完成竣工验收,存在擅自交付情形。因此可以确定,从合同约定的交房日起算,经过将近3年的时间,涉案房屋仍未竣工验收合格。涉案房产长期未完成竣工验收,未能达到交房条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解除条件已经成立。

为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检察办案的公开性,确保监督意见更为精准,开发区检察院就该案邀请律师作为听证员进行了公开听证。承办检察官就本案争议事实、法律适用、证据情况向听证员做了充分介绍。听证员也一致表示,支持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之后,经检委会讨论决定,开发区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最终,法院认可检察院的监督意见。目前,王某与某房产公司之间的调解、退赔工作在进一步开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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