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任俊颖)11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京津冀协同推进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共12条,围绕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协调机制、协同重点、立法、执法、监督协同协作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决定》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决定》,协同推进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突出保护,古为今用、强化传承,合理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决定》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与北京市、天津市人民政府建立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协调机制,创新合作方式,拓宽合作领域,探索以大运河文化带建设促进区域协同发展的新模式;协同落实国家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协调机制的决策,深化与大运河沿线其他省市的合作交流;加强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推动大运河文化遗产信息资源数据共享、开发利用;建立健全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应急处置联动机制,推进预警监测信息化平台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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