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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指出,协同推进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应当共同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统筹大运河及沿线文物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特色小镇等文化资源,构建跨区域文化遗产连片、成线整体保护体系;充分挖掘大运河文化价值,系统阐释大运河历史文化内涵。应当统筹协调大运河河道水系治理管护,多措并举优化水资源配置,加强沿线地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改善水系资源条件,逐步恢复河道生态用水。应当共同加强绿色生态廊道建设、生态空间管控和生态保护修复;推动按照统一标准加强水环境保护,开展沿线水环境监测预警与控制,推进水污染联防联治。应当共同加强大运河文化旅游资源古今汇合、类别融合、区域整合,发展特色文化产业。
此外,《决定》要求,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北京市、天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执法协作机制,推进执法信息共享,协调跨行政区域重大案件办理;支持大运河沿线有关市、县与北京市、天津市有关区加强执法协作,开展联合执法。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与北京市、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监督协作机制,联动开展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加强对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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