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斌:
本院受理原告李翠花与被告刘建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02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建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翠花支付工资款89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1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翠花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姜志星:
本院受理原告左占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822民初54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隆县人民法院
韩学东:
本院受理原告宋广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风险提示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点(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兴隆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
兴隆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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